常委会每月按时召开一次例行工作会议,并可根据工作需要临时召开工作会议。研究、布置、落实有关工作。
1、 全体常委必须按时参加例会,不得无故缺席,有事须事先请假;副秘书长、监事会、顾问委员会、工作指导委员会有关人员可根据情况列席参加例会。会议情况由专人做好纪要记录。
2、 监事会、顾问委员会应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,就本研究会的具体工作情况提出建议和指导性意见,协助落实有关工作,充分发挥其各自职能作用。
3、 研究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全体委员大会(年底或年初),由常委会向大会做年度工作总结报告、组织活动汇报、财务状况报告以及新一年工作计划和任务报告等,大会应充分听取全体委员的意见,改进工作。
4、 委员可随时以任何方式(面谈或书信)向常委会提出建议和意见。